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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关押在某市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追究。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并交代了抢劫罪共犯乙的行为,并且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属于不同种罪行,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坦白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本人罪行,而特别自首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甲不成立坦白:A选项错误。甲在交代了自己与乙实施的抢劫罪之后,还提供了同案犯乙被关押的地点等线索,使得乙的抢劫罪能够得到追诉,协助了司法机关工作,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立功:B选项错误。所谓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行为:所谓重大犯罪,是指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或者在省级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甲、乙的抢劫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所以,甲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犯罪分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但是,只是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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