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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 2012年4月,甲股份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当年,每股收益0,4元,以后逐年下降。 2014年8月,该公司中期报告表明,中期净利润7797,76万元,是去年同期的473倍。2015年1月,该公司在某家证券报上刊登的2014年度报告中称,2014年实现利润5,7亿余元……每股收益0,715元,净利润3,75亿余元,是去年净利润的1005倍,分配预案每10股转送8,9股。同年2月24日,该股票成交量创了4996,7万股纪录,换手率28%,成交金额达17,93亿元。与此同时,各种不利传闻在场内外流传,对此,该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其董事长李某也通过新闻媒体向外传递公司业绩高速增长毋庸置疑等信息,负责年报审计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公开表示财务报表是真实准确的。据调查,该公司的几大股东在2014年中期报告披露之前低价大量购进股票,抢在2015年3月之前高价抛售,大量获利,而该公司所称其实现的5,7亿元利润中,虚假利润5亿多元。 问题: 本案中哪些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该公司及其几大股东、某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董事长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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