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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 2013年2月,周某因拆迁事宜报复谢某,在谢某办公室内的暗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使用铱源对谢某的身体进行照射,致使谢某及其他70位工作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鉴定,谢某为重伤,有13人为轻伤。 2013年4月,执法人员开始拆除周某家的违章建筑.周某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气。于是,周某加速驾驶小轿车直冲下去,撞到了维持外围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员,其中,李某被车头撞飞滚在引擎盖上后又被甩在地上。周某继续右转向行驶,并朝工作人员密集的地方冲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侧小门,在此过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员和其母亲。后周某驾车逃跑。经鉴定,其中5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人为轻微伤,4人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2014年7月2日21时许,周某驾驶小轿车,碰撞到在马路上正常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身体局部受伤倒地。周某驾车离开现场。22时许,张某开车行至该路段,碰撞躺在马路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一次碰撞中,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 2014年7月5日,周某在逃跑过程中,穿过一小镇时,冲撞人群后被愤怒的村民拦截,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查,周某在此前的数小时,在限速4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以时速50公里行驶,曾在限速11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以时速130公里的高速行驶。 问题: 1.周某在谢某办公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造成谢某等多人身体伤害的行为又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2.周某驾车冲撞人群,是否构成犯罪? 3.周某与徐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 4.针对徐某的死亡,周某的肇事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周某的辩护律师主张第一次撞击未造成徐某重伤以上结果,这会影响案件的认定吗?

正确答案

1.周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所以,周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所以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
2.周某在人群聚集地驾驶汽车撞向众人,危及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周某将徐某撞倒在快车道上,极易为后车碾轧,所以周某的肇事行为与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司法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周某的肇事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根据司法解释,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要求前面的肇事行为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因此,周某的辩护律师的主张不会影响案件的认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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