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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2012年8月在明知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甲公司经决议要向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和偿还债务。甲公司总经理张三指使主管人员何某伪造了几份虚假的经济合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的信任,并促使银行发放了贷款40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澳门,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2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仍然同意为资金转账提供账户。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8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名义汇往甲公司在澳门的账户。事后,由于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查明,乙公司为郑某设立的金融咨询公司,从2004年设立至今郑某一直都伙同自己大学时期的金融系同学何某(非金融咨询公司员工)帮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金融公司的主要收入都来自这些“手续费”。其中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曾经帮助丙公司(黑社会老大钱某用来隐藏其黑社会组织犯罪而设立)将犯罪所得的钱财换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郑某被抓获后,承认了自己及何某的所有罪行,并且揭发钱某曾经因为其情妇想要脱离钱某,就将其情妇用药迷晕卖至越南,查证以上揭发属实。

问题:

1.甲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处罚?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2.对于张三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几种理论?请说明理由。

3.何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4.乙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5.郑某与何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6.对于郑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甲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甲公司通过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得银行贷款,非法占有银行贷款,本来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贷款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因此对甲公司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对于张三的行为,目前有两种理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张三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作为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张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单位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但是张三和何某可以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3.何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应当被处罚。根据单位犯罪一主体说,犯罪的主体只有甲公司,行为人不单独构成犯罪。由于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对象不仅包括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且也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甲公司犯合同诈骗罪,何某是甲公司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乙公司不构成犯罪,乙公司是郑某设立专门用于洗钱的公司,因此不以单位犯罪论。

5.乙公司设立后,郑某与何某一直从事洗钱活动,共谋洗钱,构成洗钱罪的共同犯罪。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论最终给张三的行为定性为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郑某的行为都构成洗钱罪。不需数罪并罚。郑某构成自首和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为甲公司转移赃物罪案发,郑某被抓获,由于其承认了所有罪行包括了公安机关所没有掌握的洗钱罪的罪行,应当构成特别自首。又因为郑某揭发钱某贩卖妇女至国外的犯罪行为,钱某的行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郑某构成重大立功。郑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对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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